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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明:从塘约道路思考统分结合,虚化村集体就“统”不起来

2017-06-21 周建明 人民食物主权论坛


塘约道路一经提出就引发热议,本期我们推出的是周建明教授对塘约道路的意义的阐述。值得注意的是,周教授首先指出当前农村发展与城乡协调发展所遭遇的问题,即重“家庭承包制”而轻“统分结合”。在有分无统的现实之下,人地不均、土地抛荒的现象严重,水利设施难以维护,阻碍了农业生产规模化,而走资本规模化农业又难以帮扶困难群众、应对农村分化。这些问题不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利于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目标。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塘约村的经验有助于我们重新思考“统分结合”,实现农村的第二次飞跃。

正文

嘉宾简介

周建明,经济学博士,曾任上海社会科学院亚洲太平洋研究所所长、社会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现为上海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会副会长,长期从事“三农”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问题研究。


主持人简介

刘学文,资深媒体人、策划人,CCTV老故事频道《荣耀中国》栏目出品人、总策划,影响力英才(北京)国际文化发展中心秘书长。


一、在“统分结合”却有分无统的现实

情景下理解“塘约道路”的“道路”问题


刘学文:你是怎么注意到“塘约道路”的?


周建明:我在研究中国农村的发展道路问题,一直和一些坚持集体经济发展道路的乡、村保持着联系。去年11月,河北晋州市周家庄乡党委书记雷宗奎同志传给我《党建》杂志组织的《塘约道路》的研讨会。据我所知,像塘约村那样在党支部带领下重新组织起来走合作化道路的村各地都有一些,我访问过的就有好几个。


《塘约道路》的意义在于王宏甲老师通过塘约村提出了“道路”问题。这篇报告文学把农村改革发展中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重大问题提了出来。这对在实行家庭承包制近40年后,我国农村改革发展下一步怎么走具有重大意义。


刘学文:为什么说农村改革发展中还有重大问题需要解决?


周建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以家庭承包制为特征的改革,揭开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序幕,使我们国家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新时代。以家庭承包制为特征的农村改革取得了非常大的成就,包括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农民就业选择权的取得、对工业化和城镇化的促进、农民收入的提高,等等。这都有目共睹。但农村体制的改革中也存在着一些片面性。绝大部分农村地区都把集体的土地、山林、水面都分完了,又规定长期不变。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做法的负面效应就逐步显现出来。


刘学文:应该怎样全面、辩证地看待整个农村改革?


周建明:关于我国农村体制改革的目标,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所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必须发展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探索和完善农村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使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使用权同所有权分离,建立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理顺了农村最基本的生产关系。这是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这个改革目标也在我们国家的《宪法》中明确地规定下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制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这里关键的是两条:农村改革的目的从来都是要探索、完善、发展,而不是弱化、虚化农村的集体所有制;改革的途径是要既发挥好集体经济的作用,又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是在家庭承包制的基础上,建立起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但是,在农村改革的过程中,许多地方在认识上、实践中都出现了偏差。它突出地表现在只强调了搞家庭承包、搞“分”的改革对促进农业生产力发展的作用,忽视了还要加强“统”的改革,实行“统分结合”的必要性。当年集体经济的“大一统”过死,束缚了农民的积极性和自主就业,阻碍了生产力发展,是农村体制改革中的主要矛盾。实行家庭承包制的改革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但在农村改革中突出强调了家庭承包制有利于调动农民积极性和发展农业生产的一面,没有重视小农经济的经济基础还有与农业、农村、农民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相矛盾的一面,没有强调农村的集体化、合作化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必由之路,从一个极端走到了另一个极端。


二、重新回到“统分结合”,应对

现阶段农村、城乡发展的主要矛盾


刘学文:农村改革中的这种片面性带来哪些负面效应呢?


周建明:随着农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比重的下降和农业吸纳就业人口的减少,我国农村改革发展中要解决的主要矛盾已发生变化:改革的目标已从原来主要是解放和发展农业生产力、增加农民收入,演变为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城乡协调发展,走向共同富裕。要解决这个主要矛盾,光靠强调“分”的改革已经不够,而必须要强化“统”的改革。但我国农村体制中的主要矛盾已从改革之前“统”得过死,“分”得不足,农民没有积极性,现在变成“分”得过度,“统”不起来,集体经济及其功能弱化虚化了。农村体制中的这种矛盾,突出地表现为以下问题:


1、长期对承包地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做法造成了人地不均,剥夺了部分农民对集体土地的权利,也影响了他们参加村内各项建设的积极性,有的地方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2、一家一户的分户经营往往使水利设施难以维护而遭到毁坏,新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牵涉到用地问题难以进行。搞承包制时因土地好坏抓阄分地,造成耕地碎片化。我国农民户均耕地约7.5亩,平均分为5.7块,阻碍了机械化耕作、规模化经营和统一科学种植。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难以抵御自然界和市场的风险,也难以拓展生产门路。 


3、以土地流转为基础而形成的种田大户、家庭农庄、土地托管,以及资本下乡,实现了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和集约化,但没有发展和壮大集体化,这些农业生产主体并不承担“统”的功能。我国农民专业生产合作社已达170多万个,但这种合作社也不是涵盖全体村民的合作化机制,而是以追求效益为导向,按照市场逻辑进行的农户联合,它排斥地少、劳力弱的困难群众,既不能解决农村的分化问题,更不承担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责任。


4、地承包长期不变,特别是量化确权后,强化了农民对土地的私有观念,导致“宁可抛荒,不可释业”,抛荒现象较为普遍,山地、旱地更为严重,有的地方抛荒面积达到20%以上。根据《土地管理法》,集体作为发包方有权对抛荒两年的耕地收回。但十五届三中全会的决定规定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之后《土地承包法》又强调了这一点,因此在现实生活中造成两个法律打架,基层不敢处置抛荒地,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实际被虚化,土地抛荒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我国宝贵的耕地资源有一部分就这样浪费了。


实行“统分结合”的基本条件是在家庭承包制的同时,村级组织仍具有实行“统”的基本条件和资源,这就要求以一定的集体经济为基础。农村改革指导思想上的片面性导致集体所有的田地、山林、水面基本分完,发展集体经济缺乏基本的条件。全国58万个行政村,一半左右没有集体经济收入,30%的村集体经济收入在10万元以下,真正能依靠集体资源主动进行建设的村在比例上只是个位数。这种状况造成“统”既缺乏体制保障,也缺乏集体经济的支撑。我们在基层调研听到这样一种说法,形象地反映了农村基层干部的困境:没有集体经济当村干部的抬不起头,直不起腰,说不起话,办不了事,当不了家。


还有一种说法,反映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困境:现在基础设施建设基本靠要,村内公共建设基本靠捐,村级组织运转基本靠补。它反映的是农村中已失去了我们党把农民组织起来的传统优势,农村集体经济的弱化、农村基层组织“统”的功能的虚化,使得农村失去了内在的发展动力。在这种条件下,就谈不上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也难以在农村进行基层群众自治。这是现在我们农村改革发展中面临的主要矛盾。


从整个国家的发展来看,城市化、市场化、工业化、国际化、信息化的浪潮必然使城市成为发展极,二三产业引领国民经济发展。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是分散的农民、失去内在发展动力的农村就无法与城市协调发展,而越来越边缘化。中央一再强调要实行新型城市化,要城乡协调发展,实行城乡一体化。我们的体会是,城乡的协调发展、城乡一体化一定要有两个方面的条件才能实现:一个是有内在动力的农村,一个是反哺和支持农村发展的城市。而在这两个条件中,农村具有内在动力是内因,是事物变化的根据,城市对农村的支持是重要的,但是外因,依据内因而起作用的。如果不能激活农村发展的内在动力,就农村而言建设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就国家而言也实现不了城乡协调发展。这就谈不上完整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了。因此,未来农村的改革发展已牵动我们国家改革发展的大局。


现在,自发外出打工成为农民分享工业化、城市化机会的主要途径。但一家一户的外出打工,是以家庭的支离破碎为代价的。大量的留守老人、留守妇女、留守儿童反映了农村家庭关系松弛,家庭的社会功能大为削弱,许多家庭因此而瓦解。在这个过程中,外出打工的农民收入虽然提高了,但无论是从微观的家庭,还是从宏观的社会来看,所付出的代价非常大。这不是一种以人为本的发展模式。


总之,在农村改革发展中,“统分结合”虽写在文件上,但有名无实。“有分无统”造成从合作化开始组织起来的农民又分散化,农村失去了发展的内在动力。整个农村的发展已从原来依靠国家和集体的两条腿走路,变成主要靠国家投入这一条腿。农村中集体主义观念、自力更生精神不复存在。农民的依赖思想发展起来,人民的主体性发生了蜕变。


在小农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基础上,集体经济和村级组织的弱化造成家族势力复兴、灰黑势力抬头等,封建迷信、以大操大办为特征的人情风蔓延。农民片面声张个人的、眼前的利益成为基层治理和农村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在这样的条件下,以一人一票为特征的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难以发挥有效作用,而衍生出各种问题。


因此,强调“分”而弱化“统”的农村改革和所形成的“分而不统”的状况,对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与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乡协调发展的要求都不相适应,与走向共同富裕的目标南辕北辙。它不符合中国共产党一贯坚持的把农民组织起来走合作化道路,不符合农村改革的初心是探索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邓小平同志在1990年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又是一个很大的前进。”1992年邓小平同志再一次指出:“社会主义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农业也一样,最终要以公有制为主体。”并指出,“两个飞跃”是一个需要阐发的大思想。


关于发展集体经济重要性,习近平同志在《摆脱贫困》《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等著作中都有过论述。他指出:发展集体经济意义重大:一,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保证;二,是振兴贫困地区农业的必由之路;三,是促进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推动力;四,是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坚强后盾。因此,习近平同志要求千方百计发展集体经济。


今天,我们到了需要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和习近平同志的这些重要思想,回顾农村改革的初心,认真总结经验,再重新思考怎样深化农村改革的时候了。


三、《塘约道路》使我们对农村

改革发展中的问题看得更清楚,

为实现“统分结合”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文章来源:贵州民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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